??? 一、起草背景
???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減少財政及參保單位、參保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支出,保障職工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按照醫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略有結余”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對職工醫保部分政策進行調整。
??? 二、政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67號)等政策文件。
??? 三、主要內容
??? (一)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
??? 一是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由“上年度全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00%-300%”調整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300%”,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最低繳費基數參保繳費。
??? 二是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未公布前,以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為最低繳費基數;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未公布后,從次月起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不對調整之前月份開展補繳和退費,方便參保對象核算。
???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繳費基數與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
??? 公務員醫療補助繳費基數上下限由“上年度全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00%-300%”調整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300%”,退休職工按最低繳費基數由所屬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