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市醫療保障局印發了《龍巖市醫療保障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省有關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方面規定,進一步完善龍巖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二、主要內容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龍巖市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以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1)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的連續工齡;
??(2)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招工的縣以下城鎮集體(含街區)企業的連續工齡; ??????????????????
??(3)1996年1月1日以后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人員(包括統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退伍軍人、國有集體企業調入人員等)的工作年限;
??(4)軍人服現役年限或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年限(包括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
??(5)臨時工被單位錄取為正式職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工作年限,經認定可合并計算的連續工齡。
??2.被開除公職的判刑和勞教人員,其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連續工齡不再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二)辦理退休條件
??1.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25年且本地實際繳費不少于10年的,可辦理退休手續,并從辦理醫保退休手續起,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足25年且本地實際繳費不足10年的,應以本人申報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足后,方可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三)退休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沒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若參保人員在停止繳費3個月(含)以內辦理完畢醫保退休手續的,從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參保人員在停止繳費超過3個月(不含,下同)之后才申請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該參保人員從辦理完畢醫保退休手續當月開始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因社保經辦機構原因造成參保人員超過3個月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除外。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參保人員在2025年10月1日之后申請辦結醫保退休手續的,適用本通知。
??原《龍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龍人社〔2013〕204號)、《關于龍巖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有關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通知》(龍人社〔2015〕3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