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省醫保局印發了《廣東省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規程》修訂背景
??2022年9月,省醫保局分別印發了《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將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在原有兩項規程的基礎上,為進一步規范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工作,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省醫保局結合相關政策新規和業務實際等,整合出臺了《規程》。
??二、《規程》政策依據
??(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二)《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
??(三)《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
??三、《規程》主要內容
??《規程》共有7章51條以及16個附件。第一章是總則,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醫保協議、部門責任等8條內容。第二章是定點申請,包括資源配置規劃、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不予受理申請情形、申請材料審核要點、辦理流程等14條內容。第三章是組織評估,包括評估時限、評估小組、評估內容、評估流程等4條內容。第四章是協議簽訂,包括協議文本內容要點、協議簽訂、定點信息公開、懸掛醫保銘牌、信息系統維護、信息變更、協議續簽等8條內容。第五章是協議履行,包括績效考核、監督渠道、定點機構義務、補充協議、違約處理等5條內容。第六章是協議變更和解除,包括建立退出機制、中止協議、解除協議、申請協議狀態變更、陳述申辯、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等10條內容。第七章是附則,包括解釋權限、有效期等2條規定。16個附件為醫藥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的相關材料。
??四、《規程》主要特點
??(一)規范經辦管理,簡化辦理材料。《規程》統一規范了醫藥機構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經辦流程管理,提高了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的精細性、規范性和科學性。同時堅持結合實際精簡優化定點醫藥機構評估流程,減少所需填報材料數量及內容,推動定點協議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開展,促進醫藥機構良性發展。
??(二)落實新政策,提高工作效能。《規程》嚴格落實藥耗追溯碼、定點醫藥機構資源配置規劃、醫保醫師支付資格等醫保改革新政策,確保國家對協議管理以及相關政策的工作要求落地落實,同時立足于我省已有的協議管理工作經驗,推動各級經辦機構提高協議管理經辦工作效能。
??(三)明確醫保協議管理權責要求。《規程》明確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要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規定了協議簽訂的流程及時間以及各方權責等具體要求,鼓勵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性質的醫藥機構公平參與競爭,擇優選擇,推動實現醫保行政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