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醫保聯〔2025〕14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使用和管理工作,現將《吉林省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采購配送使用和監督管理導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11日
?????吉林省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采購配送使用和監督管理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中帶量采購全流程管理,引導醫療機構、醫藥企業常態化制度化開展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采購配送使用和管理,依據《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醫保令第2號)、《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本導則適用獲得國家、省際聯盟或省級組織的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下稱“集采”)中選資格的產品。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集采的軍隊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本導則開展集采中選產品網上采購配送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應將集采工作納入內控管理,制定集采中選產品采購使用管理工作流程規范,明確管理責任人和分工,組織開展集采報量、采購、使用、監管、結算、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參加集采的醫療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各批次集采指定平臺完成集采需求量的填報工作(下稱“報量”),采購需求量要經過集體討論,遵循真實、準確、與本機構服務能力相匹配原則。進一步支持將縣域醫共體作為整體進行報量。醫療機構完成采購需求量填報后,要在平臺上傳由院長、黨委書記雙簽字,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的承諾函。
??第五條?參加集采的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省際聯盟或省級集采要求,在中選結果執行30天內與耗材集采中選企業、配送企業簽訂三方購銷協議。藥品集采三方購銷協議,暫由醫療機構授權屬地醫保經辦機構代簽。
??第六條?參加集采的醫療機構必須確保中選產品及時進院,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和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品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
??第七條?參加集采的醫療機構要及時制定完善臨床藥物治療指南或相應技術規范,科學制定采購計劃,規范醫師行為,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采購和使用集采中選產品,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
??第八條?參加集采的醫療機構集采中選產品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承擔集采中選產品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第九條?集采中選產品的生產企業依法保障中選產品的質量和供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嚴格按照吉林省中選產品供應清單完成信息維護;要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確保在采購周期內滿足醫療機構的序時采購需求;要選擇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配送企業,確保包括邊遠地區醫療機構在內的中選產品供應。
??第十條?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在省級平臺上組織開展集采中選與非中選產品信息維護和公示工作,健全集采中選產品供應配送常態化監測機制,按照國家聯采辦關于非中選產品掛網及價格的有關規定做好聯動,排查發現有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價格高于聯采辦非中選產品最高掛網價格的產品,及時與醫藥企業做好溝通,提醒指導醫藥企業主動調整掛網價格。
??第十一條?省醫藥價格指導中心按照工作要求,組織開展各批次集采報量工作。藥品集采報量數據由縣、市、省醫保部門逐級進行審核,醫用耗材集采報量數據由省、市兩級醫保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醫療機構報量數據由省級醫保部門統一提交至集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省級醫保部門在中選結果執行前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明確中選產品執行日期、周期和約定采購量,指導中選企業做好產能預算,收集匯總集采中選企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告知各級醫保部門及相關醫療機構,各級醫保部門及時做好轄區內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分配工作及落地執行工作,強化供需對接,建立便捷的溝通協調機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省醫藥價格指導中心負責完善國家醫保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以國家數據標準為基礎,加強集采大數據挖掘和分析,建立省、市、縣三級采購監測體系,依托信息化平臺實時監測每個集采中選產品、每家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和中選產品供應配送情況。
??第十四條?集采產品中選企業和相關配送企業要切實履行相應職責,及時簽訂合同、響應訂單。對因生產或配送導致醫療機構無法采購影響臨床使用的、長期不簽合同、不及時響應訂單、配送率明顯偏低、醫療機構反饋供應問題集中的,各級醫保部門應對于有約定采購量的集采產品中選企業和相關配送企業以提醒、約談、告誡等方式進行督促,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要及時上報省醫保局,由省醫保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信用評級。
??第十五條?各級醫保部門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每批次集采中選產品執行滿3個月的,及時梳理集采中選品種進院情況和各批次集采中選品種序時采購進度,并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至同級衛健部門。要健全協議管理與集采工作定期溝通機制,將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集采中選產品情況納入醫療保險服務醫師管理、飛行檢查和醫保協議管理,作為醫保總額指標制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醫保醫師應當在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的前提下,優先開具并使用集采中選產品。各級醫保經辦部門對采購結果執行周期內未正常完成集采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的醫療機構,相應扣減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對違反集采規定的相關人員按照《吉林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應條款作出記分處理并采取相應懲處措施;將集采中選產品執行情況差的醫療機構名單和采購品種及時提供給基金監管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納入省級醫保基金飛行檢查。
??第十七條?各級衛健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產品的指導和監督,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建立相應的集采中選產品管理院內領導機構,根據集采中選產品清單及時完善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使用集采中選產品。
??第十八條?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集采中選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結合我省集采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集采中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督促企業持續合規生產,對發現問題的產品和企業及時通報醫保部門,聯合研判與處置并依法公開監管信息;監督省內中選藥品持有人按要求對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予藥品追溯碼,建立完善信息化追溯系統;會同醫保部門監督集采中選藥品相關配送企業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要求掃碼并提供追溯信息;各地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衛健部門監督醫療機構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要求掃碼并提供追溯信息,保證藥品可追溯。
??第十九條?各級醫保部門會同衛健部門強化公立醫療機構集采報量和執行的剛性約束,對無正當理由未落實集采政策、未完成約定采購量、采購結構不合理、高價采購非中選產品、將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并大量使用等違反集采政策要求的公立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健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條?建立行風治理協調溝通機制,將集采中選產品使用情況常態化納入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監管內容,通過醫療機構采購數據監測,為打擊“帶金銷售”、醫療腐敗提供線索,區分問題性質,對于查實的問題依法依規從嚴處理,對可能存在的涉嫌違法違紀問題及拒不整改的機構和個人向相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第四章 考核激勵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在完成約定采購量的前提下,如各級聯采辦未明確規定,采購同通用名非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同品種總采購數量的比例不應超過50%,特殊情況應提前向屬地醫保和衛健部門報備。除特殊情況外,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比例超過規定要求的,相關品種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在考核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的同時,對于易短缺藥和急搶救藥和季節性用藥等特殊品種,要把保障供應和臨床需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因納入國家和我省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醫療機構未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的,可不考核相關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
??第二十三條?中選產品出現供應問題時,醫療機構應及時書面上報屬地醫保部門和衛健部門,經屬地醫保部門核實后,該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藥品可直接視作采購中選藥品;采購非中選產品的,相應的非中選產品采購量不納入對醫療機構采購執行的考核;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的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集采采購周期到期后,如無另行通知,鼓勵醫療機構仍優先采購集采中選產品,采購情況不納入約定采購量考核。
??第二十四條?在我省實行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前,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集采中選藥品協議采購金額的50%、耗材協議采購金額的30%核定各產品預付金,并及時向醫療機構撥付集采預付金。雙統籌地區,預付金由省會城市或州府醫保部門統一預付,代其他統籌地區墊付預付金額由異地周轉金統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對優先使用、保證用量的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藥師、醫師和相應管理部門,要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中予以傾斜。將合理、優先使用集采中選產品與醫療機構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制度掛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級醫保、衛健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部門之間工作銜接和配合,共同研究解決集采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強化集采全流程管理,持續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效。
??第二十七條?集采相關工作規定與本導則不一致的,應按照本導則執行。本導則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