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合醫辦: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貴州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人社廳關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項目和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價醫藥〔2011〕158號)和《貴州省衛生廳辦公室關于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納入新農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衛辦發〔2011〕220號)的文件精神,為切實開展我省新農合支付制度改革工作,進一步落實《貴州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提高我省新農合資金使用效率的指導意見》(黔衛發〔2012〕35號),充分調動農民參合積極性,激活門診就醫需求,同時防止套用一般診療費行為,決定實行新農合一般診療費總額預付包干使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金標準
我省新農合一般診療費總額預付資金標準為每參合人員10-15元,以鄉鎮為單位,按鄉鎮(社區)區域內年度實際參合人口計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自留。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年新農合資金收支情況、近3年鄉村兩級的門診人次、現場抽查處方合格率、抗生素激素使用情況、藥品價格等,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一般診療費總額預付實施方案和考核方案。在考核方案中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年度門診就診補償率應有明確規定,并納入績效考核。對未完成就診補償率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相應扣減年度包干資金,并作為獎勵資金補貼給完成情況優良的定點醫療機構。
二、資金分配
新農合一般診療費總額包干資金的使用單位為實施基本藥物的新農合定點的鄉鎮衛生院(含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按服務區域內實際參合人口計算年度包干資金后,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包干資金分配比例為4:6。
實行新農合一般診療費總額包干使用后,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收治新農合門診病人時除收取零差價基本藥物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診療費用,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三、資金支付
新農合一般診療費總額包干資金實行總額預付撥款。各統籌地區應于每年度3月31日前核算分配完成當年資金總額,4月15日前要對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預撥完成當年度資金總額的60%,剩余部分的資金在12月份考核合格后撥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