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衛辦醫發〔2019〕4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委直公立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衛醫發〔2018〕45號),現將全面停止公立醫療機構藥房托管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的公益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企業托管藥房或與企業開展類似業務合作。在藥房供應鏈優化過程中,要依法依規開展藥品供應延伸服務合作,不得以藥品供應延伸服務方式變相托管藥房,切實切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與企業的利益關系,確保公立醫療機構對藥房人、財、物的經營自主權和管理權。已經實行藥房托管、變相托管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立即停止托管、變相托管行為,并妥善做好停止托管后的藥品供應保障銜接工作。各市衛生健康委要針對公立醫療機構藥房托管情況開展專項排查,并將排查情況于5月1日前報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二、完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組織體系。各級醫療機構應根據本機構功能、任務、規模設置相應的藥學部門,按照《二、三級綜合醫院藥學部門基本標準(試行)》和《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加強醫療機構藥學部門建設管理,要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屋、設備和設施,要應充分發揮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履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職能,協調藥學部門和臨床、醫技科室等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共同促進臨床安全合理用藥和相關藥事管理工作科學規范。
三、轉變藥學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能力水平。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根據省衛生健康委《加強藥事管理推動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精神,努力實現藥學服務從“以藥品為中心”向“以病人為中心”的轉變,從“以保障藥品供應為中心”向“在保障藥品供應的基礎上,以重點加強藥學專業技術服務、不斷提升藥學服務能級、參與臨床用藥為中心”的轉變。
原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山西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公立醫院醫藥分開改革試點的通知》(晉衛藥政發〔2016〕4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公立醫院藥房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晉衛藥政發〔2017〕2號)廢止。
聯系人:冀曉鵬 楊書程
電 話:0351—3580457 35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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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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