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深入實施全民參保,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保障醫?;鸢踩S護用人單位和個人權益,根據上級文件規定,我局擬定了《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就文件制定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 一、《實施辦法》的制定背景說明
??? (一)必要性。
??? 首先,《實施辦法》是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根基。2017年1月1日,實施《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佛府辦〔2016〕60號)(以下簡稱60號文),明確規定本市職工、居民醫保參保管理、籌資、繳費、待遇等政策和醫療保險的基本制度。但隨著國家、省對社會發展的調整,人民群眾對參保管理及轉移接續有更多的訴求,我市亟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
??? 其次,《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一是國家層面有新的指導意見?!渡鐣kU經辦條例》出臺,從法律角度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進行規范和說明,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社會保險權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出臺,提出“應保盡保、依法覆蓋全民,確定保障范圍和標準,科學確定籌資水平,確保基金可持續?!钡然驹瓌t。《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出臺,明確提出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持續鞏固拓展全民參保成果,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等要求,并強調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痘踞t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臺,規定了轉移接續的適用人員范圍、線上和線下申請方式、辦理流程、有關待遇銜接等問題。二是省級層面明確了具體要求。《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出臺,要求全省對以往出臺的與待遇清單不相符的政策文件進行清理規范,讓全省參保政策同國家、省的最新政策文件銜接?!稄V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出臺,明確規定轉移接續的適用人員范圍、職工醫保繳費年限、退休人員補繳、待遇銜接等相關問題。
??? 最后,《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佛山市委十三屆八次全會等會議精神的體現。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合理調整機制,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等提出要求。上述要求通過《實施辦法》一并貫徹落實。
??? (二)合法性。
??? 《實施辦法》的制定以上級政策文件為依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等規定進行了參考,讓《實施辦法》的制定有法可依。
??? (三)可行性。
??? 《實施辦法》以60號文為基礎,結合國家、省最新文件精神,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修訂流程對《實施辦法》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正和完善?!秾嵤┺k法》先后四次征求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意見,收集各方意見,充分借鑒了廣州、東莞、中山等地的政策制定經驗,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規范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為增強政策的可行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 (四)政策制定的預期效果和影響。
??? 一是堅持全面覆蓋,補齊短板。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和依法參保,要求?;?、全覆蓋,有針對性加強對重點人群,特別是醫療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群體的參保繳費服務進行優化。
????二是堅持分類完善,精準施策。對大中專生、新生兒、繳費中斷人員等參保對象,不搞“一刀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針對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回應群眾日益增長的訴求。
??? 三是堅持優化服務,保障待遇。通過持續加強參保政策宣傳,提升參保繳費服務水平,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完善職工醫療補繳后,以一定條件作為界限追溯醫療待遇以及連續繳費時間計入問題,減輕企業負擔、打造良好營商環境。通過完善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機制,堅持以人為本,優化退休地確認辦法,維護參保人跨地區流動的醫保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 四是堅持技術支撐,提升參保質量。依托全國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清理無效、重復的數據,動態識別參保人參保繳費狀態,促進參保質量的提升。
??? 二、《實施辦法》制定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 (一)法律法規。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4.《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 (二)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依據。
???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
??? 2.《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
??? 3.《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
??? 4.《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醫保辦發〔2021〕43號)
??? 5.《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粵醫保函〔2021〕333號)
???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
??? 三、《實施辦法》制定目的
??? 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深入實施全民參保,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維護群眾依法參保權益,我局制定本辦法。
??? 四、《實施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 (一)《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 全文共八章內容,為“總則”“參保登記”“籌資政策”“參保繳費”“重復參保與參保退費”“繳費年限與退休待遇”“參保關系轉移接續和待遇銜接”“附則”,共四十條。分別對參保和關系管理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參保范圍、中途參保、參保登記、籌資渠道、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繳費和待遇享受時間、重點人群的繳費、重復參保、參保退費、繳費年限、退休后待遇享受地、退休人員延繳和補繳、轉移接續范圍和要求、轉移待遇銜接、個人賬戶轉移等方面予以明確和規定。
??? (二)《實施辦法》優化要點。
??? 相比舊政策,主要亮點體現在7個方面21項內容,具體如下:
??? 1.工作目的和機制。
??? (1)工作目的。堅持以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深入實施全民參保,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權益為工作目標。
??? (2)工作職責。對市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市稅務局、市財政局等9個市直主要部門、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村(居)民委員會等職責進行明確規定。
??? (3)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牽頭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稅務等各有關部門聯動,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
??? (4)宣傳引導。將通過宣傳引導,創新設立“醫療保障宣傳咨詢日”,積極推動全社會力量“共建醫保、共享醫保、共護醫?!?。
??? 2.參保登記。
??? (5)職工參保范圍。按照本市原職工醫保參保范圍,將本市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包括保留勞動關系、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但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人員)、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在本市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都納入本市職工醫保參保范圍、在本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都納入本市職工醫保參保范圍。
??? (6)居民參保范圍。按照原本市居民醫保參保范圍,將未參加職工醫保的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在經批準設立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學生、父母一方在我市參基本醫療保險滿一年且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的非本市戶籍嬰幼兒和學前兒童、已在本市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等納入我市居民醫保參保范圍。
??? (7)居民醫保特殊群體。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范圍的下列人員,在醫保年度內申請中途參加居民醫保的,不設置參保后待遇等待期:(一)新生兒;(二)重點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三)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 (8)居民中途參保時間和參保條件時點界定標準。從參保人角度出發,對居民中途參保條件時點進一步延長。符合居民中途參保時間從原符合條件之日起90天更改為當年度內。新生兒從原符合條件之日起90天更改為自出生之日起180天內。
??? 新入學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可選擇參加入學年度半年及次年度的居民醫保,按入學年度的繳費標準繳納一年半的醫保費,或單獨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在原參保地已參加居民醫保的,需暫停原參保關系。新入學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繳納當年度基本醫保費后自當年9月起享受相應待遇。
??? 新生兒在出生之日起180天內可申請參保并繳納出生年度基本醫保費的,從出生之日起按規定享受當年度的居民醫保待遇。
??? (9)職工和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堅持優化服務,對職工和居民參保登記手續包括時間截點、申報部門等進行明確。對重點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重點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服務進行明確,上述對象由民政部門、殘聯和退役軍人事務局等單位向所屬轄區經辦機構申請參保。
??? 3.籌資待遇。
??? (10)籌資標準及渠道。
???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測算數據基礎上,對職工和居民籌資政策予以明確。
??? 職工: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以個人申報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 職工醫保參保人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上限原則上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6%左右,繳納醫保費計入醫保統籌基金;個人繳費費率為2%,繳納醫保費計入個人賬戶。具體繳費標準如有調整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 居民: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參保繳費標準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原則上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繳費基數,個人費率為1%左右,財政補助標準與個人繳費達到2:1以內,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國家和省標準執行。具體繳費標準如有調整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重點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符合條件的政府資助代繳人員按相關規定執行。
??? 4.參保征繳。
??? (11)居民繳費。居民醫保按年繳費,每年10-12月集中辦理下一年度參保繳費手續;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未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視為自動放棄參保權利。參保人終止居民參保關系的,自終止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 居民醫保中途參保的,按當年度全年標準繳納基本醫保費,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 (12)職工繳費。職工醫保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醫保費,非因政策規定、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職工醫保費不得緩繳、減免。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停止繳費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參加職工醫?;蛘邲]有及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 第一,對自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次月起1個月內、超過1個月補繳費用和滯納金的兩種情況,均明確醫保待遇可按規定追溯和補繳時段計算。同時,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參照執行。
??? 第二,非用人單位或個人原因,導致未能及時足額繳費的,補繳后視為正常繳費,醫保待遇不受影響。
??? 5.重復參保與參保退費。
??? (13)重復參保關系保留規則。參保人存在重復參保關系的,明確處理7種規定,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常住地、學籍地以及跨制度重復參保銜接。
??? (14)重復參保清理主體。因重復參保導致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的,由經辦機構清理重復參保的關系、依法追回重復享受的醫保待遇。
??? 6.完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規則以及退休人員繳費問題。
??? (15)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規則。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符合下列規定,且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醫保費,自退休次月起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 一是2025年12月31日前(含),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為男職工25年,女職工25年。
??? 二是2026年至2030年,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男職工從25年提高到30年,逐年遞增,每年度增加1年,分別達到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女職工25年。
??? 三是2030年以后,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
??? (16)明確繳費年限互認、視同問題。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參保人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以及參保人外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
??? 參保人按規定選擇本市作為退休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所屬期在本市建立職工醫保制度前的,視同為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已規定不作為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計算年限的相關養老保險年限,不計入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
???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為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 (17)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辦理本市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與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和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的變化,可能存在3種不同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規定,從而確定參保人退休后的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
??? (18)退休人員延繳。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確定本市為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的,可選擇按月延長繳費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參保人享受相應職工醫保待遇。
??? 參保人不按規定繳費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經辦機構應保留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且中途仍可在本市選擇按月延長繳費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 參保人按月延長繳費期間未按時足額繳費,對參保人中斷繳費次月起1個月內、超過1個月重新繳費兩種情況,規定均明確醫保待遇的追溯和補繳時段。
??? 參保人因辦理相關退休確認手續導致中斷繳費的,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3個月內可按規定補繳,規定均明確醫保待遇的追溯和補繳時段。
??? 7.參保關系轉移接續和待遇銜接。
??? (19)轉移接續范圍、要求、待遇銜接。為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維護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的醫保合法權益,《實施辦法》對轉移接續范圍、要求(職工制度內、居民制度內、職工和居民跨制度轉移接續)以及關系轉移待遇銜接均作出明確規定。
??? (20)明確跨制度關系轉移待遇銜接問題。參保人已連續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次月起3個月內可按以下規定辦理補繳醫保費手續,繳費當月即可在本市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 (21)個人賬戶轉移。參保人省內跨市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跨市使用,不劃轉、不提現,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符合規定的費用。
??? 參保人跨省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隨其劃轉,特殊情況無法轉移時可以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 (三)《實施辦法》實施日期距離發布日期少于30日的原因。
??? 一是《實施辦法》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維護群眾依法參保權益。
??? 二是為更好地讓新舊政策無縫銜接,盡快實施執行。
??? 三是結合國慶節公休長假的時間安排,擬決定于國慶假期后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