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通知是針對需要接受透析治療的腎病患者發布的一項政策文件。其核心目的是統一和規范與透析相關的醫療服務和醫用耗材的醫保支付類別和醫保支付標準,旨在確保治療的規范性和可及性。
??一、主要內容
??(一)醫療服務項目
??1.納入范圍
??將“血液透析費”等共21個與透析治療相關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支付范圍。
??2.報銷類別
??甲類項目(10個):包括“血液透析費”等。甲類項目可以全額納入報銷范圍,然后按規定的醫保比例進行報銷,患者自付比例較低。
??乙類項目(11個):包括“血漿置換費”等。乙類項目需要患者先自付一定比例,剩余部分再按醫保比例報銷。
??特殊情況:“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費”這個項目比較特殊,其主項是甲類,但它的一個附加項“連續性血漿吸附濾過治療費”被列為乙類。這意味著治療的主體部分按甲類報銷,但如果使用了這個特定的附加技術,該附加部分需要患者部分自付。
??(二)醫用耗材
??1.明確醫保類別
??甲類耗材(10類):如“血液透析器”等核心耗材,按甲類報銷,報銷比例高。
??乙類耗材(4類+1):如“濾過器”等4類,以及“灌流器”,按乙類報銷(即患者需先自付一部分)。
??“灌流器”除了按乙類報銷外,還設有最高支付標準,即醫保報銷的金額有一個上限。
??2.執行依據:所有耗材的識別和報銷,都嚴格依據《遼寧省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編碼數據庫》來執行,確保了統一和規范。
??3.特別利好:鼓勵使用集采產品:
??通知明確,對于集中帶量采購的耗材,將按照相關文件執行。集采耗材的特點是價格大幅降低且質量有保障。
??政策鼓勵醫療機構優先使用這些質優價廉的集采中選產品。這對于患者來說是重大利好,意味著在保證治療效果的同時,個人自付的費用會進一步下降。
??二、政策保障與監管
??通知的第二部分對各級部門和醫療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以確保政策紅利能真正惠及患者。
??1.系統更新
??要求各地市及時更新醫保信息系統和醫院收費系統,確保患者能從政策發布之日起就順利享受報銷,避免“政策空窗期”。
??2.宣傳與解釋
??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政策的宣傳和解釋,讓患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益和報銷情況。
??3.費用監控
??醫保部門將密切監測政策執行后,透析治療的總費用、服務量等指標的變化。防止過度醫療,避免因醫保報銷而出現不必要的治療,增加基金和患者負擔。強化費用審核,確保醫保基金用在“刀刃”上。保障患者權益,最終目標是讓透析患者能夠獲得規范、必要且經濟上可承受的治療,切實減輕他們的醫療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