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縣醫保局、各縣區衛生健康局,市醫保中心,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相關藥品配送企業:
為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實堅持“為用而采”,促進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遵循并支持集中帶量采購機制,履行“帶量”的核心要求,促進“采、供、用、報”有序銜接,鞏固深化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按照遼寧省醫療保障局、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遼醫保發〔2025〕4號)要求,現就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醫藥集采主體
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均應按要求參加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積極鼓勵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加集采,方便群眾就近購買中選藥品。以上各類參加醫藥集采的醫藥機構作為集采主體。
二、完善責任落實機制
(一)落實醫保部門監督管理主體責任。醫保行政部門負責醫藥集采全流程的指導及監督管理。醫保經辦機構承擔貨款結算、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核算撥付等工作,檢查醫藥集采機構協議履行情況,并對違約行為進行查處。對未按時足額回款的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有權暫停醫保結算,待定點醫療機構回款后恢復醫保結算。
(二)落實衛生健康部門綜合監管責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加強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監管,將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納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體系,建立鼓勵使用中選產品的激勵機制和傾斜措施,加強中選藥品使用的指導和監督,暢通中選藥品進院、使用的政策通道,規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藥集采中選產品的報量、采購、使用和回款行為。
(三)落實醫藥機構自我管理主體責任。醫療機構應建立藥學、醫務、醫保、臨床多方聯動機制,規范醫藥集采中選產品報量、采購、使用和回款行為。醫療機構要制定《落實藥品集采帶量采購績效考核和結余留用醫保資金分配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分配結余留用資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用藥、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四)壓實醫藥企業供應保障責任。中選企業要嚴格落實保障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優先選擇管理規范、配送能力強的配送企業,及時、足量保障醫療機構中選產品供應,包括協議采購量以及超過協議采購量的部分;要及時響應并妥善解決醫療機構提出的供應配送問題;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中選產品供應的,及時書面向醫療保障部門反饋。配送企業應建立藥品、醫用耗材應急備貨制度和完備的流通追溯體系,除不可抗力情況外,對于定期定量采購合同的藥品、醫用耗材,不論醫療機構路程遠近及采購數量和金額多少,均應按時保質保量供貨到位,不得捆綁銷售中選藥品、醫用耗材以外的產品。
三、落實常態化管理和監督機制
??(一)規范報量。醫療機構結合臨床實際需求、用藥趨勢,實事求是填報采購歷史量,科學、合理填報采購需求量。采購歷史量應與HIS系統數據一致,采購需求量原則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實際采購量,對報量較上一年度實際采購量減少超過20%的,醫療機構要作出說明。市醫保局結合采購歷史量,嚴格審核醫療機構申報藥品、醫用耗材采購需求量,對填報數據明顯不合理或說明不充分的,及時退回醫療機構重新填報,避免出現“用而不報”、報量與采購歷史量差異較大等異常情形。鼓勵將緊密型醫共體作為整體進行報量。
??(二)合理確定約定采購量。約定采購量以醫療機構填報的采購需求量為基數,按照各批次集采的規定比例確定。醫療機構填報但未中選的企業藥品、醫用耗材約定采購量,按各批次集采的分量規則分配到中選企業或在中選企業中自主選擇確認。
??(三)確保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藥耗占比、醫療機構基本用藥品種數量限制、未申報采購量、開會審核、配送企業開戶等為由限制中選產品入院。各批次集采結果落地執行第3個月起,市醫保經辦機構對本區域醫療機構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情況開展一輪問題排查,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工作。對執行“一品兩規”的醫療機構,在選擇中選藥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藥品進院時,鼓勵優先選擇集采中選的備供企業藥品。
??(四)提升中選藥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醫療機構應通過遼寧藥品和醫藥耗材招采管理系統采購交易,嚴禁線下網外采購。醫療機構應按照臨床技術規范要求,合理優先使用集采中選藥品,完成約定采購量后仍應按要求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在確保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的前提下,可根據臨床需要采購價格適宜的非中選產品,避免出現“一刀切”停用非中選產品情況。要在處方點評中加大對集采品種的點評力度,對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價非中選藥品的科室和醫生予以定期通報。對于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非中選藥品的醫生,按照處方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完成約定采購量后,采購掛網價低于中選價格的非中選“過評藥品”(即同通用名同招標劑型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品,以及視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品),不受此比例限制。
(五)及時結算醫藥貨款。參加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應按國家、省、市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與企業依法簽訂《購銷合同》,規范管理藥品、醫用耗材進銷存,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與企業的中選藥品醫用耗材往來款項需單獨記賬、每月對賬,在到貨次月底前將貨款支付至企業賬戶。
(六)加強監測監管。醫保行政部門依托省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動態監測每個采購品種、每家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采購量占比情況,對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同品種藥品耗材總采購量比例偏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的,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示警。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對查實存在“帶金銷售”行為的醫藥企業,報省局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有關規定予以失信評級。
(七)優化考核方式。醫療機構完成約定采購量后,仍應按要求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因納入國家和我省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醫療機構未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可不考核相關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對于短缺藥、急搶救藥和季節性用藥等特殊品種,在考核合理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的同時,要把保障供應作為重要考量因素。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的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醫療機構反映中選藥品出現供應問題的,經市醫保局核實后,該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藥品可直接視作采購中選藥品,并享受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采購非中選藥品的,相應的用量不計入集采執行情況考核范圍。
四、建立集采工作會商機制
市醫保局聯合市衛生健康委、醫療機構、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建立集采工作會商處置機制,具體工作由市醫保局醫藥管理科牽頭負責,統一協調解決各類涉及集采方面的問題。收到醫療機構、企業反映的問題后,市醫保局將第一時間組織落實,在5個工作日內協調處理完畢。
市醫保局醫藥管理科聯系電話:0418-3905665;電子郵箱:fxyyglk@163.com;集采相關微信群。
市衛健委醫政體改科(科技教育科)聯系電話:0418-2283315,電子郵箱:fxwsjyzk@163.com
(一)針對醫療機構反映的企業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約定采購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批號印刷不清晰等問題,由市醫保部門第一時間聯系相關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核實情況,督促企業解決問題;對于問題突出且無法解決的,及時報送省級部門。
(二)針對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反映的醫療機構不及時回款問題,市醫保局第一時間與相關醫療機構核實情況,督促醫療機構盡快回款,仍不按時回款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暫停其醫保結算。?
阜新市醫療保障局???????????????????????????阜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