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8/15
歷史中標
正文:
各設區市醫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各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配送)企業:
??為充分發揮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效能,進一步優化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制度機制,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精神(醫保辦發〔2025〕10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標準銜接,嚴格規范操作
??省藥械聯合采購機構(以下簡稱省藥采機構)應根據通知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相關業務規則,做好新舊標準銜接,依法依規用好信用評價制度,精準執行信用評價處置要求及處置措施,推動信用評價工作落地落細落實。
??二、加強部門協作,提升評價效能
??省藥采機構負責我省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采集記錄,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將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認定依據。要強化與相關部門的聯動協作,及時獲取相關案源信息。各級醫保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配合省藥采機構采集、記錄相關部門公開或產生的失信信息。
??三、強化激勵引導,落實守信承諾
??各醫藥企業應誠信合規經營,落實守信承諾,承擔失信違約責任。在我省發生失信行為的,應主動聯系省藥采機構,報告失信信息。省藥采機構應引導企業在預評價告知時主動糾正失信違約行為。各級醫保部門要切實履行履約管理職責,及時約談提醒相關企業,引導企業誠信合規經營,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醫藥集中采購市場環境。
??報送2025年第三季度評價結果時,按照本通知執行,屆時《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閩醫保〔2021〕1號)同步廢止。
??附件: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醫保辦發〔2025〕10號)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 (此件主動公開)
?
附件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醫藥集中采購機構:
??為持續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深入構建醫藥招采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國家醫療保障局指導各省建立并實施了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制度施行以來,對于營造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醫藥采購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提高制度效能,優化做好信用評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評價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增加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依據,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強化與法院、稅務、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的貫通協作,建立穩定的信息交換機制,及時獲取相關案源信息,提升評價工作的時效性。
??二、堅持從嚴標準,筑牢合規底線
??簡化失信等級,將失信評價中“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檔,簡化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收緊評價標準,對于商業賄賂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2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50萬—200萬調整為50萬—100萬。對于涉稅違法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萬元以上調整為25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萬—1000萬調整為50萬—250萬,“失信”由原先的10萬—100萬調整為5萬—50萬。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及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按最高失信等級頂格評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強化處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處置措施,按失信等級不同,對配送企業分別暫停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3年、5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涉案產品申請調整信用評價或重新申報掛網時,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價格虛高空間,對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進一步追加10%。對于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在涉案產品確定合理價格空間后,需同步按差比價規則進行調整。
??四、正向激勵引導,推動企業主動糾正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引導企業在預評價告知時主動糾正失信違約行為,及時采取降價剔除虛高空間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贈作為糾正方式。加強失信責任穿透,評價處置應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堅持寬嚴相濟、寓防于評,對于有效指證生產企業及涉案產品的配送企業和及時糾正失信行為的生產企業,在信用評價后視情節減免處置措施。及時提醒企業主動約束自身行為,規避失信風險。
??五、嚴格規范操作,提升工作質量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依據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比照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嚴格開展評價處置并標識評價結果,警示采購風險。定期將失信產品采購金額靠前的公立醫療機構名單函告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在后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抗拒監管、違規競標、違反承諾等失信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過程中,應充分收集證據并告知當事企業,保障醫藥企業合法權益,確保過程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并及時將認定結果函告省級集采機構。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接到案源信息6個月內完成評價處置,評價結果自完成評價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各地在報送2025年第三季度評價結果時,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5版)
??2.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5版)
??3.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裁量基準(2025版)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5年5月20日
??(主動公開)
??附件1
?
??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5版)
?
|
序號 |
主要情節 |
事實來源 |
|
1 |
醫藥購銷中,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審計部門報告或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為主 |
|
2 |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認定屬于“善意取得”的除外) |
法院判決或稅務部門查處認定的案件事實、審計部門報告或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為主 |
|
3 |
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 |
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審計部門報告或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為主 |
|
4 |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 |
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審計部門報告或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為主 |
|
5 |
醫藥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醫藥價格主管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推諉、拒絕、不能充分說明原因或作出虛假承諾的 |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案件事實為主 |
|
6 |
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 |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或審計部門報告或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為主 |
|
7 |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諾事項、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 |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或審計部門報告或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為主 |
??糾正措施和裁量基準對應關系表
?
|
失信事項 |
失信 |
嚴重失信 |
特別嚴重失信 |
|||
|
失信行為 |
糾正措施 |
失信行為 |
糾正措施 |
失信行為 |
糾正措施 |
|
|
商業賄賂 |
1.1 |
①④⑤⑥ |
2.1 |
①②④⑤⑥ |
3.1&3.2 |
①②③④⑤⑥ |
|
涉稅違法 |
1.2 |
①⑤⑥ |
2.2 |
①⑤⑥ |
3.3 |
①③⑤⑥ |
|
價格壟斷 |
1.3 |
①⑤⑥ |
2.3 |
①⑤⑥ |
3.4 |
①③⑤⑥ |
|
價格違法 |
1.4 |
①⑤⑥ |
2.4 |
①⑤⑥ |
3.5 |
①③⑤⑥ |
|
抗拒監管 |
1.5 |
① |
2.5 |
①②⑤⑥ |
/ |
/ |
|
違規競標 |
1.6&1.7 |
①③ |
2.6&2.7 |
①③⑥ |
3.6 |
①③⑤⑥ |
|
違反承諾 |
1.8 |
①③ |
2.8 |
①②③⑥ |
/ |
/ |
? ?注1:失信行為是指信用評價裁量基準所列行為,編號與正文序號一致。
??注2:①終止相關失信行為,如終止被查實的醫藥商業賄賂、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等行為,糾正不公平高價,放棄違規取得的掛網、中標或中選資格,恢復執行合同規定的價格或配送等條款,配合醫保部門函詢等監管措施等。
??②對涉案員工、委托代理企業采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內的規范措施,直至解除雇傭、委托代理關系等懲戒措施。
??③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集中采購平臺或網站公告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④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并承諾接受合規檢查。
??⑤主動剔除涉案產品的虛高空間。
??⑥主動退回不合理收益。
??注3:配送企業主動糾正措施為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即提供涉案的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及價格等信息。
??注4: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醫保談判(競價)準入目錄產品,自執行中選價格起視同剔除價格虛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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