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醫療保障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05
歷史中標
正文:
閩醫?!?022〕125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本級醫保定點省屬公立醫療機構、有關藥械供應企業: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精神,有序推進我省藥械貨款統一結算工作,現編制印發《福建省醫療保障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8日
福建省醫療保障藥械貨款
統一結算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央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醫療保障藥品和醫用耗材(以下簡稱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建立健全結算備用金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統籌區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通過省級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交易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采購的藥品和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醫用耗材的貨款,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由醫保經辦部門根據本辦法代為結算。不屬于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醫用耗材貨款仍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已全面開展醫用耗材貨款代結算試點的地區除外)。
第三條各統籌區醫療保障基金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和藥械貨款結算經辦機構或部門(以下簡稱結算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依托省級醫保信息平臺開展藥械貨款結算相關業務。醫保中心負責生成轄區內醫療機構醫保結算款相關數據;福建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省藥采中心)負責對在招采子系統上開展的藥械采購交易行為進行管理;結算部門代醫療機構向藥械配送(供應)企業(以下簡稱供應企業)結算藥械貨款,相關費用從醫保結算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結算部門支付給醫療機構,應付醫保結算款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藥械貨款的,不足部分向醫療機構收回。
第四條藥械貨款結算工作按屬地管理,實行分級結算,各級醫保基金經辦部門應加強對藥械貨款結算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內部控制,確保資金運行安全可持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均不得擠占和挪用藥械貨款結算資金。福建省醫療保障監測和電子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省結算中心)負責對省本級醫保定點的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的藥械貨款及其抵扣藥械貨款后的醫保清算費用開展統一結算支付工作,并指導各統籌區結算部門開展藥械貨款結算業務。
第二章基金結算
第五條各統籌區醫保中心負責審核本統籌區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清算銀行賬戶信息。定點醫療機構對所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醫保中心和結算部門按職責范圍和統籌區內醫療機構協商簽訂相應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明確藥械貨款委托結算、藥械貨款結算差額款委托收款等相關條款,明確違反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認定,做好對應的協議管理工作。
第六條供應企業在招采子系統填報企業相關信息時,同時填報藥械貨款結算銀行賬戶信息,供應企業對所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各統籌區結算部門負責本統籌區醫療機構的藥械貨款和抵扣藥械貨款后的醫保結算款的結算工作。藥械貨款以醫療機構確認入庫的數量、金額等信息作為結算的依據,結算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一致確認的部分生成藥械貨款結算數據。
第八條各醫療機構應按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設立復核崗位,對招采子系統生成的藥械入庫數、采購價格和應付給供應企業的款項、應代付的醫保清算費用款項等開展核對和復核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錯付或串戶。
第九條各供應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我省藥械采購有關政策規定,按照藥械貨款結算相關規定及服務協議的要求,將藥械交易結果的有關票據和數據上傳至招采子系統,并對所傳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做好結算對賬工作,及時準確提交結算申請。
第十條藥械貨款結算資金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屬于本統籌區醫?;鹳~戶,各統籌區醫保中心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賬戶管理和計息工作,定期做好往來賬務對賬和清理工作。省本級結算賬戶的賬戶管理和計息工作由省醫療保障監測和電子結算中心負責。
第十一條各統籌區醫保行政部門授權本統籌區結算部門使用結算賬戶,結算賬戶不具有提現功能,結算部門須嚴格按有關規定開展賬戶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各統籌區醫保部門均應建立藥械貨款結算備用金(以下簡稱結算備用金)制度,用于保障藥械貨款結算工作。結算部門可根據本統籌區參保人員上年度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1個月平均醫保結算金額核定結算備用金,由醫保經辦部門報經同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醫保經辦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備用金用款申請并附本統籌區上一年度藥械貨款及醫保結算費用全年度支付情況說明,從醫?;鹭斦魮芨兜结t保經辦部門的基金支出戶。
第十三條各醫療機構及供應企業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專戶,用于醫保結算款、藥械貨款的統一結算支付工作,并與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收款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及義務,有關材料需報送結算部門備案。
第三章結算經辦規程
第十四條藥械貨款的統一結算支付工作規程如下:
(一)藥械采購和入庫
醫療機構通過招采子系統將采購訂單信息發送給供應企業。供應企業根據招采子系統提供的采購信息,將藥品或醫用耗材配送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組織驗收入庫,向供應企業索取銷售發票和第一票的復印件,并在招采子系統上確認入庫信息。
(二)供應企業發起結算申請
供應企業將銷售發票和第一票原件掃描后,上傳到招采子系統。確認無誤后,供應企業在招采子系統中發起有關藥械交易結果的結算申請。供應企業應檢查上傳的材料,確保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
(三)醫療機構審核應支付數據
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中審核供應企業提供的藥械有關票據和應由結算部門代支付的貨款金額,確保交易數據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完成審核后,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中將有關結果發送到省級醫保信息平臺結算模塊(以下簡稱結算模塊)。
(四)結算部門生成代支付明細表
結算部門在結算模塊中收到醫療機構發來的數據后,應對供應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確認結果進行復核。結算部門復核無誤的數據,在次月第6個工作日由結算模塊自動匯總,生成“醫療機構應付各供應企業的藥械貨款明細表”和“供應企業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械貨款明細表”,這兩張明細表應一致。
(五)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審核貨款支付明細表
醫療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醫療機構應付各供應企業的藥械貨款明細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結算模塊上確認同意支付,若未及時確認,系統默認同意支付。默認支付的差錯由醫療機構負責。
供應企業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企業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械貨款明細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應在結算模塊上確認,復核有誤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與醫療機構核對,若未及時確認,系統默認同意支付。默認支付的差錯由供應企業負責。
(六)結算部門生成貨款支付單
每月第9個工作日,結算模塊將醫療機構確認同意支付的結算報表數據分發至結算部門,結算部門根據醫療機構、供應企業雙方一致確認的金額在結算模塊生成藥械貨款支付單。
(七)醫保中心上傳醫保就醫清算費用
醫保中心應于20日前將當月應支付給各醫療機構的醫保就醫清算費用傳送到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
(八)結算部門開展貨款結算支付工作
結算部門于每月15日前通過支付系統向供應企業支付統籌區內醫療機構的藥械貨款。支付系統根據代醫療機構支付的藥械貨款,與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數額抵扣后,于每月25日前向醫療機構支付醫保結算款剩余部分,如遇節假日順延。
(九)醫療機構托收藥械貨款不足部分
結算部門代支付藥械貨款后,若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剩余部分為負數,由銀行根據醫療機構簽訂的藥械貨款結算差額款委托收款條款開展自動托收工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醫保經辦部門要加強醫保服務協議管理,發現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存在不符合醫保政策規定及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行為的,應督促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及時改正,并依據協議及相關政策要求給予相應處理。對藥械貨款結算指標不達標的醫療機構,醫保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督促改進。對不守誠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供應的企業,醫保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視情況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各級醫保經辦部門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協議管理工作與行政監管工作的有效銜接,發現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結算會計憑證或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的方式騙取醫?;鹬С龅?,應及時上報同級醫保行政部門,并配合開展相關核查工作。經核查屬實的,由醫保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各級醫保經辦部門工作人員在藥械貨款結算工作中泄露、篡改、毀損有關數據,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統計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省結算中心在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中發現的省本級藥械采購疑點線索,應做好問題梳理,及時向省藥采中心反饋;對于相關操作性問題,省結算中心應會同省藥采中心商定處理辦法;涉及采購政策問題,報省醫保局根據我省現行政策研究處理意見。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若因不可抗力無法完成藥械貨款結算工作的,由醫保經辦部門報同級醫保行政部門同意,結合工作實際予以調整。藥械貨款結算工作的未盡事宜,由各級醫保經辦部門報告同級醫保行政部門,醫保行政部門按照藥械貨款結算相關文件精神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條此前制定的我省有關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政策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醫保部門與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簽訂協議時,應通過協商將本辦法有關內容體現在具體協議條款中。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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